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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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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政办发〔201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区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理顺宿豫宿城两区政府管理权限的意见》(宿政发〔2009〕9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加快发展的通知》(宿政发〔2009〕86号)划定的管理权限执行。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住宅工程通过了分户验收。(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一)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向备案机关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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