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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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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1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3-12【生效日期】1998-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管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含山林地和河、海滩涂)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四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审批机构,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出租实行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及审批的原则。第五条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投入的土地开发(即“七通一平”:道路、供水、排水(洪)、排污、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及全局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的成本金(以下简称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逐步走向循环的道路。第六条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七条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计划、城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围垦造地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的统一规划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规划,是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滩涂开发利用、沙石土资源开发和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和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互相协调,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法定程序修订各项土地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中长期用地计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一条编制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本着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征求民政、航道、环保、水利、海洋与水产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为城市发展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用地保障。第十二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沙、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整治规划。除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部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严格审查批准外,本市内严禁开山、炸山取土或者采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河流各大口门海域的抽沙、抽泥规划,为市政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所需沙土源提供明确的规划许可区域。第三章土地的统一征用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征用,是指市政府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属国有的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的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实行规划控制。第十四条征地合同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已经签订的征用或者征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征用(征收、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的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的土地;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五条被统一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市政府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地单位按征地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和保护,不得丢荒。第十六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滩涂和山地,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全市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和山地,市政府可以依法按照征用土地的办法实行统一征用。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被统一征用(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第十八条统一征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从市政府建立的成本金中列支。第十九条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确需使用已落实征地和规划控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二十条市政府应当在土地统一征用的过程中建立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留用地制度,对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切实安排生产和安置生活。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监督制度。被征地单位应当成立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督小组,在使用上实行集体决策。被征地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单位补偿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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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