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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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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日期】2009-01-15【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黄小晶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第八条第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电力企业应当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电力设施日常保护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八)海底电缆、江河电缆的两岸。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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