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全寿命之财务管理
财务部王瑞萍
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概念
会计管理
财务会计法规与制度
财务与会计管理特点
二、财务与业务的关系
三、财务报表解读
四、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五、全寿命管理及大物流管理对财务管理的要求
1、财务管理概念
财务管理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经营要求,遵循资本营运规律,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组织、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基本特征是价值管理,管理的客体是企业的财务活动,管理的核心是企业财务活动所体现的各种财务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财务关系进行的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会计管理。会计管理重在过程核算和结果反映。
2、会计管理
会计是对经营管理活动的价值反映
表现形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反映规则:是什么,值多少,怎样展现
2、会计管理(续)
反映规则:
确认名称: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计量多少:
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如何理解: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
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计量原理—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
依据什么反映:财务会计准则及法规
3、财务会计法规与制度
几次影响会计核算的改革:
1、1992-1996年,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初步建立中国会计准则阶段。
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资金的统筹安排
2、1997-2006年,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趋同,国际会计惯例趋同
2000年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007年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3、财务会计法规与制度(续)
第一层次:法律——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税法
第二层次:准则——通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
第三层次:各行业或单位的具体核算标准或办法
(1)公司法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转增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法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财务报告条例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八条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第四十条企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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