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职权名称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职权类型行政许可类法定期限20日权力来源法定县级以上承诺期限20日实施机关榆林市农业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咨询电话0912-6662522责任科室市种子管理站监督投诉电话12316受理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市农业局5楼种子管理站、法定工作日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图见附件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本)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任事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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