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人大全文1996年文史类专题
【文献号】2703
【摘要】
【原文出处】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原刊地名】合肥
【原刊期号】199602
【原刊页号】55-61
【分类号】K24
【分类名】明清史
【作者】陈柯云
【复印期号】199604
【标题】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
【正文】
内容提要学术界对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看法不一,本文就作为宗族社会经济基础的族产作了考辩。作者认为,族产在明清时期的徽州从未中断,不过自明中期以后,部分众存族产逐渐转化祠产形式的族产,从而形成了众存族产和祠产并行交叉、一消一长的发展局面。由于族产在明清徽州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它强化了宗族势力和封建宗族关系,巩固了封建统治秩序,对封建制度解体起了阻碍作用。
关键词: 明清徽州族产众存族产祠产宗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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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于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的状况有不同的估计。有的学者认为,徽州在明以前曾是封建宗法制比较强固的地区,明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呈松弛的趋势,宗法势力趋于衰微。有些学者则相反,认为明清时期徽州宗法制得到加强。历史上,宗族制度和宗法思想对徽州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诸方面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因此,对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的真实状况做一深入的探讨,是很必要的。族产是宗族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宗族组织的强大支柱,族产的研究,是解决上述课题无法回避的重要步骤。
宗族欲修谱、建祠、开展团拜祭祀仪式,必需要有经费。徽人云:“祭必以田,有田则祭之。”〔1 〕朱子《家礼》中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fù@①者,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徽州宋代即有置祭田者,歙县人程显在黄墩审坑立词,岁时祭祀在由溪立庄田,“创田五顷,备粮备役备荒年。”〔2〕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希望祖宗产业世代传承,若被子孙荡卖,是为不孝。但明代以后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分家析产又一直沿袭均分习惯,沉重的赋役负担使某些家庭产业朝不保夕,因而祖产不稳定,极易毁败。为此,家庭采取众存产业的办法,对部分祖产实行禁约,规定只可经营,不许转卖他姓,族众在贫困万不得已时,可将分籍(众存产业中族人所拥有的股分)卖与本族之人。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众存产业不参与析分,只可进,不可出,这就防止了祖产的迅速瓦解。众存产业的收益,主要用于国课墓祭标挂,以及宗族其他事业的费用,此外往往有相当部分按族人拥有的分籍多少分配给族人。《窦山公家议》中说,早年,窦山公“虑户役繁重,应用难量,乃于所存未分田产立文遗嘱,存积以应不给,并所积续买田产,俱永远不许分析。其虑宏且远矣。”嘉靖时,善和里发生火灾,私居一燎殆尽,于是“众相协议,以为窦山公所存未分之产尚厚,能培而植之,亦足以为维系鼓舞之机。”“且日积岁累,羡余之下,皆为给众之需,将见众物自可以为永赖,而己物或未必可长恃也。”众产可应事变,可救缓急,且可永赖,是其普遍存在的根据。
徽人重风水,一般风水山、墓林山多为众存产业。风水山关系着居于斯土的宗族兴旺与否,墓林山与祖宗对后代的福佑有关,因而禁约极严,一般都将禁约拿到官府印钤。一代代在析分家产时,要讲清众存产业的情况,本户所拥有的分籍,有时还会将私产再增入一些到众存产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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