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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程序规定.doc


文档分类:通信/电子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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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工信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具有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使用主体、具有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主体(以下简称投诉人),在许可(执照)有效期限内,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按照本规定,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各市(地)无线电管理处)提出干扰投诉。第三条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投诉人,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在具体干扰查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条投诉人应通过直接递交、邮寄函件、传真、在线申诉等方式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突发影响国家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或紧急无线电干扰事宜,可通过电话(全省统一无线电干扰投诉电话963927)、应急机制等方式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4小时内补发正式函件,并详细说明受干扰情况。第五条接到干扰投诉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投诉条件的,根据干扰影响程度开展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第六条对于投诉人未上报疑似干扰源位置的投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监测定位。对于投诉人已上报疑似干扰源位置的投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组织开展定位确认,同时安排后续干扰查处工作。第七条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可责成相关市(地)无线电管理处进行干扰排查。市(地)无线电管理处接到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下达的干扰排查任务,确认干扰源、依法排除干扰源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见附件3),将干扰查处相关材料报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市(地)无线电管理处直接受理的,在查处工作结束后,应将查处结果相关材料报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备案。第八条干扰源可能涉及多个市(地)的,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受理的,由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各市(地)无线电管理处受理的,自行协调相关无线电管理处开展联合排查,遇特殊情况需要协调的,必要时请求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协调查处。干扰源确认涉及省外区域的,由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协调。第九条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并追踪案件处理情况。干扰查处结束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查处情况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第十一条任务单号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填写,任务单号的编写规则,以“年份+城市区号+四位数编号”的格式编写。例如哈尔滨辖区2018年第8起干扰投诉,任务单号应如下编写:201804510008。第十二条军队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需要干扰保护的,按照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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