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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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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一)残疾军人的定义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三)、残疾军人的现状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整个国家进入了市场运作之中,综合国力也在快速增长。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疾军人的待遇逐渐失去了保障。生活日渐贫困。《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1、就业待遇得不到落实保障残疾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安排工作的大多都是在企业单位,当政策失去落实的保障。残疾军人在单位中就处于弱势。一有风吹草动。首先波及的就是伤残军人。下岗对伤残军人已经不再陌生。而大多残疾军人在失去工作保障后,全家的生活都会陷入艰难。有一因公五级残疾(原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张某在1993因为单位改制而下岗,爱人也下岗在家,还有两个孩子,生活立即陷入贫困,难以为继。按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开始张羽只是向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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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