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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o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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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规划局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第五十八条: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三条: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审批流程(一)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不合格,退回窗口预审受理承办处(科)室承办,提出承办意见承办处(科)室将办理完成的相关材料转发窗口,由窗口将审批成果核发申报单位不同意,核发修改通知书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相关附图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召开方案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求各部门意见组织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报局/处市政建设项目会审会审查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四、监督电话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C厅市规划局097-099号窗口。部门审批咨询电话:24538185、24538191、2453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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