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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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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薃作者:刘国梁     蒂芈薄芅     一、应收帐款质押融资的现状   膁     已经实施的《物权法》,将应收帐款纳入质押的范围,这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为配合其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新政中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同时央行征信中心的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运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的应收帐款质押业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芈     《物权法》实施之前,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一直以不动产为主,对于动产抵押虽然各地方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也有部分尝试,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务开展的局限性很大,也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运行体制。根据央行调查估算,全国中小企业大约有60%是应收帐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帐款约为15万亿元。随着《物权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实施,不动产融资方式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市场上机遇的出现总是伴随着风险,找出并避免风险是商业银行和融资企业的当务之急。   羅     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   蚃     1、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功能上具有局限性   首先,应收帐款的出质中,债权的出质并不能消除应收帐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所拥有的权利。应收帐款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抗辩权、抵销权,如提出债权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履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行使抵销债务的权利等。   羀     其次,应收帐款担保不同于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在追偿的过程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在应收帐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质权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使应收帐款质押无法像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一样,提供给质权人“完全”的保证,不能受偿的风险也进一步扩大。   莈     2、应收帐款自身性质方面的复杂性   莆     首先,应收账款是企业远期付款方式的产物(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除外),应收帐款实际上将企业产品转化为现金的时间跨度拉长,资金运转周期变慢,因此,无法收回帐款的机率增大,并且时间越长,企业不能收回账款的风险也越大。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也随着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而逐步加大。莅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实际上是将质权人加入了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对质押的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很容易将质权人拖入其中,即使应收帐款的权利最终转移到质权人手中,也会因为经历了许多环节而增加债权实现的难度。   羃     3、应收帐款质押程序上实现的困难性   蒈     应收帐款质押在实质上启动了债权转让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如不通知债务人,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没有相应的通知程序,则质权人行使应收帐款质权时,应收帐款债务人可凭借不知道应收帐款质押作为抗辩。在集合应收帐款质押的方式下,如何有效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也是一个难题,如某些地区银行已经针对外贸企业开展了“池融资”业务,即外贸企业将一段时间内的应收货款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随着旧帐款的偿还和新帐款的出现,使“池”内总保持一定数额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在这种质押方式下,就每一项应收款一一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国际贸易商业惯例。   螇     规定以登记公示的方式来设立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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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