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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工伤保险相关待遇.doc-工伤保险相关待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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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便于操作使用。一、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①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商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十级伤残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备注一、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未参保单位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三、五、六级伤残职工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本人工资70%、60%的伤残津贴。如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79-X周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79-X周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79-X周岁*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79-X周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79-X周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79-X周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备注1、按当地人的平均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2、江都市平均寿命男79-X周岁,女79-X周岁。3、由工伤基金支付。4、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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