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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代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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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代码491800执法机关代码:491800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案[2018]10190号蒋慧珍,性别:女,民族: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3101*****,经营场所: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B座1515室。2018年4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B座1515室“天姿美容馆”内有人使用麻药纹眉,民警依法对该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查获无任何中文标识疑似***品“PROAEGIS”5支店。后经调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认定当事人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于2018年11月23日移送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机构指派张嘉翔、郑红军负责调查处理。从立案之日起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全面调查了当事人销售假药的有关情况。经查:从2018年3月初至2018年4月28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B座1515室从事纹绣服务。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PROAEGIS共5支,进货价18元/支,总货值合计是90元。期间使用了1支(未用完)。因上述药品不单独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鉴定,上述产品含有利多卡因、盐酸丁卡因药物成分。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蒋慧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事实。2、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案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事实。3、蒋慧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高新市监处告字[2018]0150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上述标识为“PROAEGIS”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涉案货值较低,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也不够涉嫌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决定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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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