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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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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中共桃源县委、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桃发[2006]7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桃政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审批第二条项目的立项选址及规模应与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要求相结合,坚持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的原则。第三条学校一般小型维修项目(2万元以下),由学校自行负责。其它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申报,须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县教育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初步方案,按程序审批后,项目学校再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项目设计应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桃源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装修装饰要求》等标准和要求,确保校舍安全。坚持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评议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及装饰标准进行设计。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图纸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不得使用。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工作,选择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审核的施工图方案、当期发布的材料价格、市场价格浮动因素等,采用清单报价,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力求客观、公正。预算编制要全面,不得随意漏项或加项、降低或增加投资。第七条项目预算编制结果经县教育局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签批,教育局计财股(校安办)将项目预算编制清单送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或审计局)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将是项目招标投标、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教育局审计室及时组织对有变更增补的项目进行内审,对学校擅自变更增加的项目或与主体项目无关的建设内容,在内审报告中单独列出,其增加的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内审工作完成后,由审计室提交内审报告,经局领导审核,报常务副县长签批,由计财股(校安办)送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或审计局)进行决算评审。 第四章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第九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桃政办发[2010]2号)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条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土建、装饰及维修等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政府采购办、县招标投标办核准,由县教育局组织邀请招标,并邀请局监察室和县财政局参与现场监督。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其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部分财政一律不予支付。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完成规划、地质地震勘探、立项、设计、设计图审查、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二条项目施工前,县教育局计财股(校安办)、监察室及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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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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