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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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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docx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可转债,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可转债的,适用本细则。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第四条发行方案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第五条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可转债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第六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第七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第八条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日为发行方案确定的网上、网下申购日,下同)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转债。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第九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第十条投资者在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第十一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可转债申购。对于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可转债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第十二条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第十三条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相关机构因资金不足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因投资者及相关机构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的可转债按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第十四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本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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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jl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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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