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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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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4甘肃省科技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中心”承担。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入的,购买本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四条本办法由各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贷款金融业务由各地“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并按规定支付贷款手续费。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中心”(或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情况者。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五、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承办一般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那个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由那个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原则。第八条受托银行要协助“中心”做好贷前调查、项目风险评估及贷时审查工作。受托银行对“中心”批准的贷款项目有否决权,但不得向“中心”批准以外的个人发放政策性贷款。第九条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协议》、属购房(未获得住房产权证)的还须签订(购房权益抵押书)。担保单位出具《贷款担保书》,作为贷款合同附件。第十条经审查同意后的住房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的支付,购房的以转帐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房屋出售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般取低线确定:一、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二、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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