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按照省、市政府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或调整县级实施的5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将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将27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6项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取消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在我县自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衔接省政府取消相应行政权力事项7项,衔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项。现将有关通知如下:一、做好清理意见落实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或调整为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二、做好内部审批规范工作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做好清单调整公开工作本通知印发7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明确的取消和调整事项,及时报县编办按程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县政府网站适时汇总公开,县编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开工作。附件:(共2项)(共27项)(共16项)(共9项)(共7项)(共1项)永年县人民政府2016年1月日附件1县政府决定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县林业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调整2县农牧局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参观旅游活动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邯政办告﹝2014﹞2号文件下放到县附件2县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27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县商务局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审批《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2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投资、处置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邯财企〔2014〕37号)3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邯郸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邯财库〔2010〕l号)4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采用其他方式招标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第二十条5县住建局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第三条第九款6县住建局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第三条第八款7县统计局地方调查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直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待遇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人才交流会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审批《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1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1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1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确定及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邯郸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邯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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