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
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主持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
第四条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生
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善于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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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三章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提出应由公司推举的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请董事会决定;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董事会闭会期间,除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外,总经理有权
决定公司拟发生的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交
易或资产处置,并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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