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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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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后,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完成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凭验收批复文件煤矿企业及时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年产4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负责辖区内(省骨干煤炭企业除外)45万吨/年以下(不含45万吨/年)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兼并重组煤矿的竣工验收由省骨干煤炭企业会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第五条涉及生产能力提升、新上井筒的技术改造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照管理权限,非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计能力(核定能力)45万吨/年以上(含45万吨/年)建设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45万吨/年以下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审批,并按规定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六)其他规定事项。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各主要系统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 (二)矿井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监测监控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包括最高日产量、最高月产量; (五)矿井组织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六)矿井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七)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危害源分析;(八)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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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