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报业务主管、社会团体、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三条 协会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四条 协会会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备案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齐,逾期不交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审查,按期向上级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开展行业宣传、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信息刊物、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七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协会会费收取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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