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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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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管理办法.DOC惠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培育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惠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扶持与管理。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第四条惠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须具备如下标准: 1、生产经营型:(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或累计不少于150个学时的培训,并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证书资格;年龄在18-55周岁,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2)生产规模:①种植业以种植小麦、玉米、棉花、蔬菜、食用菌、瓜果等作物为主。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粮食、棉花种植面积50亩以上;瓜果、蔬菜需达20亩以上;从事蔬菜、食用菌设施栽培(钢架大棚)达到3个标准大棚(每个大棚占地面积在1亩左右)及以上。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②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牛、羊等畜禽为主。养殖生猪存栏50头,年出栏不少于100头以上;养殖蛋(肉)鸡、蛋(肉)鸭存栏2000只,年出栏不少于10000只;养牛存栏10头以上,养羊存栏50只以上。③水产养殖业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标准精养鱼池应达30亩以上,普通水面养殖应不少于50亩。④果树栽培、果树种植8亩以上;花卉培育5亩以上,设施栽培2000m2以上(或1个标准棚以上)。(3)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年收入应不低于5万元。(4)示范带动能力:示范带动、致富和带动周围农民致富能力强,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 2、专业技能型:具有一定的农机装备且具备技能资格证书的农机大户、统防统治专业人员等。 3、专业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班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头人以及其中的为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村级经县认定的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村、镇(办)推荐—县农业局审核—组织培训测试—公示—资格认定六个程序,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职业农民颁发有县政府盖印的《惠民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报材料1、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或《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一式三份及本人近期二寸照片3张;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含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4、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认定主体:县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农广校具体认定。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按照统一样式,颁发证书。 第四章 资格管理第九条 实行考核制度。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2、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的(申请暂缓的除外);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的;4、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况。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第十一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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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