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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的确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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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的确定-法律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的确定 【案情】2013年2月16日,胡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吴某、黄某分别向张某写了一张内容相同的担保条为胡某还款进行担保。自借款后,胡某、黄某失去联系。张某分别于2013年4月、6月,2014年3月、4月、5月、8月和2015年3月,找过吴某催还该笔欠款,吴某以种种理由拒还。张某因多方催款未果,遂于2016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胡某偿还借款5万元,吴某、黄某对胡某负连带还款责任。【审理】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吴某、黄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追偿。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黄某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免除,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随时可以请求胡某返还借款。催还欠款之时,既是被告胡某借款期限届满之时,也是被告胡某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之时。吴某、黄某与张某未约定保证份额,二保证人为胡某提供的借款保证应确认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期限应从2013年2月5日的次日起算至六个月内。张某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黄某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黄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吴某、黄某为被告胡某提供的借款保证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原告张某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的吴某行使了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即黄某,黄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律有规定,同一债务有二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二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以得知,无论二个以上保证人主观意思是否联络,提供保证的时间是否先后,只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平衡保证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发挥保证制度的社会功能,法律还规定了保证期间制度。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在连带共同保证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任何一个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之时,既是该保证人保证义务发生之时,也是各保证人对外连带对内分担的连带之债法律关系发生之时,债权人保证债权请求权的效力,自然及于其他连带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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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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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