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生育政策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根据这个总政策,省里结合全省实际出台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2007年修改后的《条例》,其现行生育政策是:(一)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应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二、生育的惩处规定(一)政纪处分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具体规定了对违法多生育子女,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二)党纪处分2004年2月18日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五条对违法生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中写道: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配套性措施限制《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限制:①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生育子女后补办了结婚证的;②仅未达到收养人的年龄规定,而符合《收养法》规定人其他条件,且在达到规定年龄后补办了收养登记手续的;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后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的(适用于2007年9月29日以前收养的)。三、几个名词概念新《条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名词,我们应该熟练掌握,便于在工作中发挥作用。现将实践中常用的几个名词解释如下: 1、“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目前,我国居民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类。“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城镇居民”是指农村居民以外的居民。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视为城镇居民。既有在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以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为准。2、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都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3、社会公众人物是指:某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比较知名的人员。如在工商界、文艺界、影视界、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等领域比较知名的人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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