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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增值税问题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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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分析一、价外费用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违约金、赔偿金是那回事? 这两个都是违约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二者并不相同,因此,税收待遇自然也有差别。违约金:只有合同约定,才有违约金,如果合同未约定,则不能主张违约金,我国法律不承认法定违约金。赔偿金:属于法定,是违约行为造成侵权损失的补偿,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未约定,也可主张赔偿金。三、一个简单分析一般来说,销售方违约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购买方违约则是有些不可理解,其实在实践中,购买方违约也经常发生,比如不按约定承担责任、付款等。显然,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条例列举的价外费用范围,但是不是所有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征税呢? 非也!首先价外费用的核心是“价”,也就是说,是否价外费用首先看是否有“价”,只有产生了应税行为,才会收取“价款”,也只有此时,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才能算作是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如果违约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前,由此产生了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那么,这个违约金和赔偿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价”都没有,哪来的价外费用! 如果违约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后,那么此时收取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就是名副其实的价外费用。因此,违约产生的时间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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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