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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下海外投资的保障与救济机制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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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角下海外投资的保障与救济机制探析摘要:“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资本跨境投资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同时也意味着风险与机遇并存。为了充分保障投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构建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属必要。中国在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从有限接受转向全面接受的立场,符合国际主流趋势,但面临一定的解释困境。分别从投资保险与争端解决两个角度,完善中国现有的投资保险与救济机制,是“一带一路”战略安全实施的前提。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海外投资保险;投资仲裁;“一带一路”一、海外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概述与投资准入、设立、营运阶段不同,海外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堪称确保投资安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通常认为,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投资争端解决制度这两项关键内容共同构成。前者着重发挥消极的救济功能:一方面,应通过投资者母国的国内法,确保投资保险机构在向海外投资者赔付后获得对投资东道国求偿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间所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以条约方式对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提供制度支撑。则着重发挥积极的救济功能:对投资者母国而言,其倾向于尽可能弱化东道国国内司法救济的作用力,而将争端提交诸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项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裁断;但对投资东道国而言,其仍然倾向于维护本国司法或行政机关对外资的管制权力,尤其是在近些年,以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为口号吁求复活“卡尔沃主义”的呼声此起彼伏。作为二者的平衡与协调,各国在其所签订的Bits中开始对国际仲裁的管辖权设定了不同的接受方式,诸如“全面接受式”“具体正面列举式”“重大例外列举式”等,这既是为了慎防过分扩张国际仲裁管辖权、避免因滥用国际仲裁机制而侵蚀东道国司法主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投资东道国方面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坚持。自中国国家主席****于2013年访问哈萨克斯坦与印度尼西亚期间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合作计划以来,我国的海外投资迎来了新的契机。据�y计,该计划将联结沿线65个国家,其中,“陆路”计划的路线图始自中国西安,途径中亚地区、中东地区、俄罗斯,直至欧洲,“海路”将贯穿中国南海、印度洋、东非、红海乃至地中海。该计划的实施为中国资本“走出去”提供了充满无限潜能的机遇与挑战,但与此同时,风险与机遇并存,这督促我国外资监管机构不得不筹划并着手构建充分、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中国的完善思路国际条约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国际投资争议的特殊性即已引发了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关注,并由联合国委托秘书长协同世界银行工作,拟定处理东道国与私人投资者争议解决的方案。世界银行之所以如此重视且积极创建国际投资常设仲裁机构,不仅因为有关海外私人投资的国际方案所确立的保证制度与世界银行有密切关联,而且因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建立的目标,也即鼓励国际私人资本不断流入发展中国家,符合世界银行的基本职能与宗旨。尤其是,世界银行的国际地位与声誉,有助于使其赢得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各方政府的信任,相当一部分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希冀能通过世界银行的协助,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获得有效的保证,并对可能衍生的投资争议提供解决的平台。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与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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