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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因素对加大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影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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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因素对加拿***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影响内容提要英国独占加拿大之后,当地法裔族群为保持本族群的特性,强烈要求保留其传统的法律制度,并为此展开了长期的斗争。英国殖民当局及后来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基于各种原因与法裔族群妥协,从而使加拿***律体系具有了以英美法系为主交织大陆法系的两***系长期共存的特色。这种由民族因素而形成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方面。关键词加拿大民族因素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加拿大在历史上曾遭受法、英两国的殖民统治,在法国殖民统治时期,法国殖民当局推行法国的法律制度;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国殖民当局又竭力推行英国的那一套。这样,加拿大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便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的集合体。同时,加拿大由其自身的国情即英裔与法裔两大族群的矛盾较为尖锐等所决定,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便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民族文化和民族争锋的烙印。一、坚守民族文化使加拿***律制度具有了“一国两法”的总特征法学界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两***系,即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亦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从这种类型化的划分来看,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为明显的、独特的英美法系交织大陆法系的“一国两法”。所谓“一国两法”,是指加拿大的民法、商法等私法,在魁北克省采用大陆法系传统,而在其他省(地区)则采用英美法系传统,民事诉讼法亦与此相对应,从而使加拿***律体系具有了以英美法系为主交织大陆法系的两***系长期共存的特色。加拿大“一国两法”的状态是在经历了英裔加拿大人和法裔加拿大人这两个民族群体之间同化与反同化的斗争后出现的,是历史上形成的。 1534年,法国殖民者在加拿大登陆以后即宣布加拿大为法国国王所有。之后,法国人在魁北克建立商业据点,开始了所谓的“新法兰西时期”。1627年,法国用“公司治理”方式在加拿大建立了“新法兰西公司”(因其是由一百名股东组成的,故又称“百人公司”),法国王室赋予其统治权,负责具体治理新法兰西这块殖民地。但因“新法兰西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实现殖民者强力统治的要求,法国统治者便又在1647-1648年间成立了议事会。在此基础上,法王路易十四于1663年解散“新法兰西公司”,改由自己直接统治“新法兰西”,实行一种新的统治方式――在加拿大设立了类似法国本土的行省制度。法国国王为了有效地控制这块殖民地,要求“新法兰西”仿照法国的形式建立包括法制在内的各种体制,大量的法国法律随同殖民文化被移植到该殖民地。法国移民对从母国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如同对从母国移植来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语言、文化、宗教一样,具有天然的认同感与亲和感,从而使法国法在这块殖民地上落地生根,并且一直在法裔聚居地沿用。可以说,“法属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为加拿***律文化的成型和发展植入了最早的文化基因”。因此,后来英国殖民者试图在魁北克地区推行同化政策以失败而告终。这为后来加拿大实行“一国两法”打下了历史的基础。英国法植入加拿大的具体过程为:1670年,根据《哈得逊湾公司王室宪章》(Hudson’panyRoyalCharter),英国法被引入加拿大英属殖民地。之后,加拿大英属殖民地新布伦瑞克和新斯科舍地区在1758年也采用了英国法。1756年爆发了著名的“七年战争”,最终法国在这场战争中失利。1763年英、法签订了《巴黎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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