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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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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拥有或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而不论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第三条[工作原则]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加强引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卫生、教育、文化、交通、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控烟职责。以上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做好控烟工作,并定期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本系统的控烟工作情况。第五条[室内禁止吸烟区域]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本条例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第六条[室外禁止吸烟区域]下列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室外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各类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五)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六)健身场、体育场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七条[室外限制吸烟区域]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外区域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止吸烟外,应当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八条[吸烟区设置标准]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五)配置烟灰缸(盒)并在显著位置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第九条[临时禁烟场所设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第十条[控烟宣传教育]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在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第十一条[经营管理者职责]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第十二条[市爱卫会职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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