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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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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第五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六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第七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第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第十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第十一条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第二章康复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给予补助。第三章教育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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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