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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ppt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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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中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主讲人:史亮MOBILE:**********QQ:862192414主讲人简介史亮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妇女儿童维权部主任陕西省妇联维权志愿者执业5年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擅长刑事辩护及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具备专业的法律理论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代理刑事辩护类案件中涉及罪名23个,其中包括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重大案件,其中成功无罪辩护一起,缓刑数十人。在公司类法律实务中,处理公司债权收购涉案金额累计达8000余万元,参与办理破产案件2起…“三期”停发工资、,公司在小刘入职后对其进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岗位培训,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2009年11月,小刘发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由于身体问题,小刘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天数过多,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病假超过1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之规定,对小刘做出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小刘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接受调岗通知,并与领导沟通,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小刘一气之下连续请假10天(口头请假无任何书面手续)。2010年2月,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中“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之规定,对小刘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与经济补偿的决定。案例2王某系某公司的女职工,2007年9月怀孕,2008年1月,公司要求王某每天加班3—4小时,王某因身怀有孕无法承受长时间加班,便请求公司不安排她加班,公司不同意反而以王某不服从管理,决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案例3张某,女,于2002年4月份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某部主任,并于当日与A公司下一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2004年4月份至2005年5月份止。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动合同,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约定,且该份合同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在2006年2月份,由于A公司的市场部搬往上海,A公司在和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变更劳动协议书,约定工作地点变更为上海,其他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张某随后同A公司的市场部一并搬迁至上海。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实施的压力下,A公司对本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排查后发现张某劳动合同期限在2006年5月份到期后未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A公司立即给该员工发送一份情况说明并随附一份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交到A公司人力资源部。张某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以合同多处空白及2007年年底考核对其不公为由,要求对其重新进行考评后方签订上述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供一份内容更加完整的一份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送达全程做了公证处理,并说明了其如果不服其考评结果可以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领导反映。但张某仍以上述理由未能签订合同,并在2008年的2月份以怀孕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但并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A公司在2008年的3月3日向张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要求张某即使办理工作交接。张某不服向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的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相应的工资,在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修订草案为14周),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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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