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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权保护再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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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权保护再思考摘要:起诉权是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以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纠纷形成以后,当事人能否通过行使起诉权进入法院获得司法救济是一个国家司法水平高低与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立法框架下,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起诉权受侵犯的现象却已屡见不鲜,“起诉难”问题已成为桎梏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顽疾。本文亦即在此背景之下,从分析起诉权受侵犯的现状入手,进而剖析“起诉难”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最后在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性的改进思路。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起诉权起诉难立案审查一、起诉权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就具体的民事纠纷的解决而言,诉权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就像两个相切的圆,只在切点处存在关联,这个“切点”就是起诉。由此可以看出,起诉是行使诉权解决纠纷、保护权益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方式。然而实践中,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的起诉权却屡遭侵犯,“起诉难”现象在中国已见多不怪,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拒发裁定,当事人无法提起上诉,起诉权得不到救济。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将案件受理权视为单纯的权力,并没有将其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职责,当其面临疑难案件或牵涉复杂社会关系的案件时,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案件受理权将本应受理的纠纷拒之门外。第二,立案机构动辄以不属于法院主管为由,将新类型、敏感纠纷挡在司法大门之外,排斥了新类型、敏感纠纷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新类型的纠纷层出不穷,虽然法律对这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明文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纠纷一定不能诉诸法院,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新类型纠纷的起诉通常是裁定不予受理,造成了新类型纠纷要想诉诸法院获得法院的审判“难于上青天”的现实境状。二、“起诉难”现象的原因探析㈠立案审查行为缺少当事人参与,有滥用公权力之嫌当前,我国民事起诉受理制度中,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严重不足,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立案受理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程序保障。㈡“滥诉”认定标准不统一,滥用“滥诉”事由现象严重实践中,各级法院大多以滥用诉权的行为已成为一种公害的理念为挡“诉”牌,凡经法院认定为“滥诉”行为的,一律不予受理。但对于一个诉是否为无利益之诉的判断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职业者简单的职业思维作出结论。㈢对起诉证据的要求过于严苛,且自由裁量范围过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要有事实理由。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以上两则条款均未对“起诉证据”的审查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㈣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具有滞后性,缺少合理性纠纷的可诉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纠纷的可诉性比较容易判断,如该纠纷就是现行法律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新型纠纷层出不穷,即使法律对这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明文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纠纷就一定不能诉诸法院。如果法院在审查起诉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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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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