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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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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信部规〔2005〕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为适应目前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原《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邮部〔1995〕6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信息产业部二00五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从事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合同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依法签订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抵扣方式;(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 安全实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奉贤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在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的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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