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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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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
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
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
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
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
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
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
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
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
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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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
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
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
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
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
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
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
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
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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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
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
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
准的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
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
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
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
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
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 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
照“谁负责、谁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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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