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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费管理办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务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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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费管理办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务处.DOC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学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第21号令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学生交费管理第一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第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三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应交齐本学年学费,包含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额度不足部分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交齐。第四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第五条经批准延长学籍的学生,按原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实际交费。第六条经批准转学(入)到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学生退费管理第七条凡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所交当年学费一律不退。第八条学生缴纳学费后,经批准自动退学、退学处理、转学(出)或提前毕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第四章减免、调整与缓交学费管理第十条学校派出自费留学的学生,根据该留学项目情况决定。第十一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按变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交费。第十二条学生如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期交费,可申请缓交学费,同时申请缓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缓缴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办理,每学年只可申请缓交一次,期限不得五个月。第五章欠费学生处理第十三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应交齐本学年的学费。未交齐,既没有申请助学贷款又没有申请学费缓交者,视为欠费;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到期仍未交齐学费者,视为欠费。第十四条欠费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特殊情况又不交学费者,不予注册,对开学两周内不注册且未申请办理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在其后两周内离校。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学生注册时,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还是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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