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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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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取得、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考试组织、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管理等具体工作。各省辖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四条省监理工程师应达到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通过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资格培训采用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试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省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两个科目。第五条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不含60周岁);,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附件一);(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第七条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网址:.),输入基本信息,打印报名表;(或拟从业)监理单位盖章,连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由报考人员所在监理单位一并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进行网上确认。第八条考试合格人员经省注册中心出具考试合格证明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第三章证书及印章管理第九条证书及印章管理包括证书和印章核发、变更、注销。经资格培训后考试合格人员,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申请证书及印章初始核发的,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填报两个专业,专业类别划分参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执行。《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刻制。第十条《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实行延续登记制度,按《关于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实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法规、规定行为的;,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二年的。第十一条申请证书及印章初始核发应提交下列材料:(附件二);(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附件三);(原件、复印件);,包括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书,或人民法院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书(原件、复印件);4.《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印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证书及印章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3.《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有效期满,年龄超过60周岁的;;。第十四条《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核发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注销的,监理单位应将《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初始(变更)核发申请汇总表》(附件四)及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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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