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大医[2005]6号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杜绝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各附属医院更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各医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汕头大学医学院药品采购招标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按照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结果执行。 第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的规定。坚持“两个100%”目标:100%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100%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所有药品价格均按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保证药品价格符合国家、省、市定价规定。 第四条严格按照国家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规定,合理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第二章 新药购进申请审批(见附件一) 第五条 新药指不属“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品种范围之内、未使用过的药品,包括与原有药物不同剂型,或不同质量层次(国产、合资、进口品种);必须是通过汕头大学医学院药品采购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范围内的品种。 第六条 新药引进审批应采取分级管理、多环节把关、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新药申请 一、医药代表携带需申请的新药介绍或处方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按约定时间到医务科提出申请。 二、临床医师通过文献资料或通过学术会议获取新药信息,认为有临床应用价值者,可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填写“新药审批表”,并提供药品处方资料。 三、申请品种原则上必须是国药准字号、GMP认证、政府定价。 第八条 新药审批 一、医务科收集“新药审批表”并分类整理,送有关专业科室,请具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或本专业(科室)医生集体讨论(五位以上医生签名),形成书面意见,经该专业科主任和科室主任签名同意。 二、医务科将经专家推荐之新药申请送药剂科,根据本院药品使用情况,由药剂科提出初审意见。 三、药剂科意见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申请引进的新药,仅表明临床用药需求,不指定药品生产厂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参加讨论的评委须超过委员会人数半数以上),选择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决定新进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九条 讨论通过的新药,由药剂科汇总、归集中标品种,编制成“医院新药候选品种目录”,由医院药品采购定标委员会成员,按定标程序评出药品生产厂家和供货公司。 第十条 药剂科根据《药品采购制度》购买。新药购进后,库管员向申请科室及药房及时发出通知。 第十一条新药引进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新药,须经药剂科审核证照,由采购员按照“医院新药定标品种目录”执行。 二、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引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对临床使用经验不足的药品不建议引进,安全性未得到大量病例验证的药品不建议引进,不使用“试”字号药品及其他非药品。 三、对以下中标药品,应予优先考虑: 1、临床急需短缺品种; 2、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物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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