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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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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改投资[2011]49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附件: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项目管理通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011年4月20日印发附件: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它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上级政府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可研报告、调整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第六条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并完成了专项验收;(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关文件;(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完成了专项验收;(七)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第七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五)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六)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件1);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阶段验收或单项验收意见。第九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一般按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程序进行。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工作程序。第十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如有需要,重大省直项目可由省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地方重大项目也可由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发展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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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