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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投资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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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我市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制度。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即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代建。具体代建方式由委托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明确。相关服务事项费用可先按暂定价,以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为准。工程监理可由委托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产生。第三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按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办理,必须依法完成项目立项及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后,方能动工建设。第四条代建项目应纳入年度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预备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基本落实,投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中经市政府批准的东莞市城市品质三年提升计划项目投资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第五条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其中,代建管理费和利润(奖励金)原则上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代建合同中约定。第六条委托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代建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对工艺复杂、设计要求高的代建项目,由委托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提出,经批准后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具体的保险公司选择、保费费率、质量风险管理要求等另行制定。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第八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后,拟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草拟代建方案。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的功能定位、初步选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和监督方式、拟建地块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地上物权属、地上附着物、是否涉及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建方案征求市发改、财政、城建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实施代建。第九条建立分行业的代建单位和保险单位预选库。由市城建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代建项目确定后,由委托单位负责遴选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取代建单位,也可直接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挑选代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且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没有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没有在社会信用体系或相关部门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三年内没有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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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