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预备犯的可罚性范围-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论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内容摘要预备犯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为我国刑法所规制。但是和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法将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在总则,而且在分则中并没有处罚相应犯罪预备行为的规定,这样就造成我国在立法上,原则上对所有的犯罪预备行为都予以处罚。但是这种对预备犯积极地处罚模式,不仅和当代世界各国的潮流不相符合,也不利于我国刑法限制刑罚权、保护公民自由机能的发挥。应当看出,我国刑法对于预备犯的规制,已经超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原则而向主观主义倾斜。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国家对预备犯处罚的模式分析,指出我国积极处罚模式与相关刑法原则的冲突,并希望对我国预备犯的相关规定予以改进。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两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对预备犯制度的历史考察。笔者考察了西方古代刑法、近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苏联及受其影响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以及封建时代的中国古刑法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规制。在考察中发现,西方古代刑法对预备犯和犯罪预备并未有清晰的区分,和中国封建刑法一样,只对侵犯王权以及严重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预备行为予以处罚。在真正意义上处罚预备犯,肇始于苏联,并被我国所承袭。第二部分,笔者着重论述的是预备犯的性质,预备犯和犯罪预备、犯意表示的区别,预备犯的主观、客观构成要件。只有给预备犯界定一个清晰的范围,才可以解决长期困扰理论界的预备犯性质的难题。在此部分,笔者通过对相关学者论述和观点的分析,提出自己支持的观点,认为预备犯和犯罪预备都有广义和狭义的涵义,狭义的犯罪预备和预备犯一样,是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来使用的。第三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笔者首先从预备犯处罚范围以及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分析了世界各国对预备犯的立法模式,总结出对犯罪预备行为不予处罚、原则上不处罚、原则上处罚三种模式,以及在刑事责任上和既遂犯同等处罚、得减处罚、必减处罚三种处罚原则,并详细的分析了他们的利弊。接着对我国79刑法和97刑法对预备犯的规定予以分析。进而提出我国预备犯的规定在条文逻辑、和当代刑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面以及我国预备犯刑事责任过重并和相关刑法基本原则相背离所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应当反思对预备犯惩处范围过于宽泛和刑事责任过于严厉的立法模式,借鉴别国原则加例外的处罚范围和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以切合刑法的发展潮流。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前面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刑法第22条的修正和立法建议。文章指出,我国除了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对预备犯的处罚,还要在相应的刑法分则中规定处罚预备犯,并且处罚预备犯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准,实现总则加分则的处罚模式。关键词:预备犯;可罚性范围;刑事责任AbstractPreparesforacrimeasadirectintentionalcrimeanunfinishedform,,mitpenaltiesoftheCriminalLawintheGeneralProvisions,andthereisnopunishmentofpreparatoryactsofthecorrespondingcriminalprovisionsinsub-rulewouldhaveresultedinourcountryinthelegislation,inprinciple,,notonlythetrendofthecontemporaryworldcountriesdonotconform,isnotconducivetoChina'scriminallawlimitsthepowerofpunishment,,theCriminalLawfortheregulationpreparesforacrime,,pointingoutthatChinaactivelypunishmentmodeconflictswiththerelevantprinciplesofcriminallaw,andhopetobeimprov

论预备犯的可罚性范围-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论文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z_198622
  • 文件大小101 KB
  • 时间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