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及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解读2016年5月19日01申报流程0203股权投资扶持奖励政策政策体系奖励类型政策体系奖励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号)(5年)01经营奖励0203开办奖励投资奖励04风险补助05总部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税收优惠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融办【2016】20号)认定标准申请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股权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奖励类型开办奖励出处:厦府办【2015】114号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含注册在区内、实际经营在区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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