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
第一节合同的标的物
一、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地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2)必须是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标的物通常以商品的名称来表示。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在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买卖的标的物,规定其名称,就成为必不可缺少的。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
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明确、具体。鉴于命名商品的方法多种多样,避免空泛、笼统或含糊的规定。
(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的现象,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 )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提高商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二、对品质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由于商品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故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品质进行评价,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
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发展对外贸易。
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声誉。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二)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
但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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