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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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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一、执法主体单位名称:龙胜县物价局单位类别(性质):行政部门委托执法机关:县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名单:::谢核力77100345;彭敦明77100346;吕华梅77100349;袁勇77100355;杨双成77101154;段福娟77101153执法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法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价格监测规定》地方性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部门规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权限(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共5项)(龙胜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处罚事项一:、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并施行。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命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并施行。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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