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宣传工作的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促进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扩大学校影响力,提高学校知名度,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宣传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书记提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要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成果和重大活动,服务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中心工作,服务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基层和广大师生员工,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三条 学校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二)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全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分管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宣传部为宣传工作执行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宣传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指导各二级党委开展宣传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党委书记为本单位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宣传活动。第二章 新闻宣传第五条 新闻宣传内容(一)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写或制作的、向校内新闻平台或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学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作品等。(二)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或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第六条 新闻报道的审批校内各单位(含部门、研究机构、二级学院、协会、社团)在宣传媒体平台进行新闻宣传时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且仅在本单位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新闻报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批发布;(二)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需在学校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新闻报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核,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发布;(三)凡涉及全校性工作内容需在学校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重要新闻报道,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核,并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发布。(四)凡涉及全校性重大活动的校外媒体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联合审核后交校外媒体发布。第七条 新闻采访的审批因工作需要,校内各单位、个人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或新闻媒体主动来访,相关单位、个人应提前两天填写《接受校外媒体采访审批表》,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审批校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就学校事务接受校外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第八条 新闻宣传纪律新闻宣传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学校概况和人事、科研、招生、就业、学生个人信息等重要基本数据,只能由产生该数据的职能部门(或经学校授权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及所辖组织的新媒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或者向社会提供查询。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委宣传部部长是学校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二)接受和安排记者采访;(三)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等。第三章 阵地宣传第十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在校内开设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含创新论坛)等活动的审批。(一)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经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交相应审核材料报学校保卫处、宣传部审批;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还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宣传部按审批权限报市委宣传部或经市委宣传部报省委宣传部审批。(见附件1)(二)举办自然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主讲人为境内人士的,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见附件2)(三)举办自然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主讲人为境外人士的,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经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宣传部联合审批。(见附件2)(四)属于创新论坛的,除分别按上述流程审批外,还需报学校科技处审批。第十一条 各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群体活动的审批。(一)举办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另行文规定);(二)举办涉外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国际合作与

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kjgjsfg
  • 文件大小30 KB
  • 时间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