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
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
出口收汇
核销原则
核销单的
领用和使用
核销单的
形式、内
容及填制
如何办理
出口收汇
核销
国家对出
口退税的
管理
出口企业
的退税登
记
出口产品
的退税鉴
定
出口退税
的凭证和
范围
完善出口
退税的管
理规定
所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结给国家而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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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二)专单专用。
(三)领用衔接。
(四)单单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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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销单的领用
1、核销单在申领前,需凭出口单位经营出口业务或有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或通知书副本,向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外汇管理局对出口单位办理核销的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核销员证书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由出口单位按本单位的出口计划和出口量,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2、申领份数,按每月的报关单份数估计,最高不超过一个季度的需要量,同时结合已领核销单的使用、交回、核销、实绩核定等情况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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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销单的使用
除经批准项目外,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同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在两单上加盖验讫章并签注日期。
核销单一般不得相互借用、转让。空白核销单的丢失应立即向外管局汇报,并登记作废。报关后核销单的遗失、退关后核销单的注销、核销单的作废和未用核销单的退还应定期向外管局办理有关手续。伪造或虚报核销单丢失的,按照逃汇重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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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日,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放新的核销单格式(见式样9-11)。
由以前的两联改为三联,即“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存根联、出口退税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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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开户
领单
报关
送交存根
核销
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报关单补办事宜
退赔事宜
出口退税的含义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内税务机关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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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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