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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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蝿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聿新闻出版署19960201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芃第一章总则蚁第一条为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复制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膈第二条凡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均适用本办法。蝿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莄第三条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音像复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批准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制定音像复制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工作。肄第四条音像复制单位严禁承接复制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袁(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芅(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蒆(三)泄露国家秘密的;膂(四)宣扬***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芁(五)诽谤、侮辱他人的;肆(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它内容。芃第二章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芀第五条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螀(一)符合音像事业发展规划;螆(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芄(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薃(四)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膀第六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蒇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莆(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螁(二)音像复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蕿(三)音像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芇(四)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膃第七条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发给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羈第八条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合资、合作的中方必须是经批准的音像出版或复制单位,由合资、合作的中方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报批。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羇(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申办目的、经营范围、产品流向、利益分配、合资合作期限等;膄(二)合资、合作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膂(三)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情况;蚂(四)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螈禁止设立外资独资的音像复制单位。芆第九条音像复制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音像复制单位更换或增加录音带、录像带复制生产线,应报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更换或增加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生产线(含母版刻录线),应由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莀音像复制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膁音像复制单位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蒈第三章音像制品的复制肃第十条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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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