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
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4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虚假表示:混淆行为
经营者进行某种致使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的营业、商品或服务与被假冒者的具有某种关系的虚假表示
、包装和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 )
“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的企业名称
“未中奖”字样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
、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二)虚假宣传(广告)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引用尚无定论的学术观点
乱用忠告性广告语
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广告经营者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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