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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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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蒂察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羀在现实中,依据这些原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往往男女没有得到平等的结果,男女没有同样的婚姻自由。本文拟从深层次研究其产生的原因、探讨其解决的办法。荿“无歧视平等”产生的原因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新中国婚姻法,不论是1950年的,还是现行的,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然而我们研究发现这些基本原则的一个最大缺陷,则是忽视了***区别。在立法上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无性人,用毫无差别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这是“无歧视平等”,这种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女性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方面与男性比,处于弱势地位,反映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女性处于不利地位。例如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离婚自由,但有许多女性因经济等地位低下,离婚后没有出路,女方“不愿”离婚。如是,许多女性在遭受暴力、虐待、冷落、歧视后,忍气吞声,被迫维持婚姻。比较普遍是:男方包“***”,甚至重婚,公开羞辱女方,女方则因地位低下或生计的需要,而无法摆脱男人的桎梏“,自愿”在婚姻中煎熬。更有甚者,有的女性遭受丈夫长达十年的侮辱、谩骂和冷落,而没有提出离婚,直到最后绝望、无奈提出离婚时还是处女。如2009年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红(女,化名)离婚案,就是如此。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这种形式上不愿离婚,并非女性真正不愿离婚,而是客观条件限制了女性的离婚自由[1]。再如离婚诉讼中,有些女方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低于男方,诉讼经验和诉讼能力缺乏,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难于与男子抗衡。女性的离婚自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袆“无利差平等”是和谐社会的需求我们认为男女平等,包括无歧视平等与无利差平等。无歧视平等就是废除在立法上歧视妇女的立法条款。由于歧视是一种公开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容易被人们所认识,所以,废除歧视女性条款,实现无歧视平等已被社会所普遍接受。但无利差平等则不同,它是实际利益平等,即实质平等,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男女***均无差别,完全平等。无利差平等往往会被形式上的平等所掩盖,难以被人们认识或接受。如何实现男女无利差平等呢?我们先来考察体育竞技规则,它没有把所有的人视为同性人或相同人,实行无性别、无差异竞技比赛,而是区分性别和差异,根据不同性别与差异制定不同的胜负评判规则。最典型的就是区分了男性和女性。如果在没有性别差异的“人人平等”的竞技比赛规则中评判胜负,男女混赛,女性显然要吃亏。由于婚姻家庭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在婚姻家庭里男女平等,不仅是无歧视平等,更应该是无利差平等。在目前情况下,男女的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巨大差异,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导致男女对婚姻家庭投入的不同,使女性不具有与男性竞争能力,需要法律补充其能力,对于女性应当给予差别待遇,实行实质上的正义。芃如果我们借鉴体育竞技规则原理,婚姻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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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