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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建设审批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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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新建(在宗教活动场所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改建(对宗教活动场所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造)、扩建(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原有用地范围新增建筑物)、迁建(异地重建)等建设程序,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法制化水平,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宗教领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应当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相关审批程序。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活动,应当征求本场所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理由,项目的选址、规模、工期等情况说明; (二)本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意见、本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县级宗教团体的意见(无相应县级宗教团体的,应提供相应市级宗教团体的意见); (三)项目设计草图、位置意向图、初步效果图及初步方案; (四)建设资金证明。二、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收到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征求意见的要求后,应当听取发改、国土、建设、环保、规划和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及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的意见,必要时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地区参加的论证会。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后,认为不可行的,书面告知该宗教活动场所并说明理由;认为可行的,书面告知该宗教活动场所。三、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送达认为可行的意见时,应当告知该宗教活动场所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发现宗教活动场所未办毕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手续而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其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并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进行处理。四、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建设活动可行的,该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办理项目审核、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审批(审核)手续后才可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建设审批(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建设活动的,还应依法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五、发改、国土、建设、环保、规划和市政园林等部门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审批(审核)手续时,应当征求提出申请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意见。六、宗教活动场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监、安监、监理等法定手续。七、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换发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八、宗教活动场所跨市(县)、区迁建的,在迁入地办理相关审批(审核)、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持申请报告、市房地产部门的危房鉴定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经所在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民主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向计划部门申报建设计划。二、持市民宗部门及计划部门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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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