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膃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肀蚈薅撰写时间:2004-11-17文章作者:文章来源:芁 蒀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膅 蚆中共广东省纪委 广东省监察厅(2003年12月29日)蚃 衿第一条 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严肃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羅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造成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蒃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螂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芈第五条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加重处分。蚅(一)制定并实施与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和规定的;蒅(二)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不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袀(三)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取缔的;螈(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蒆(五)擅自批准改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性质、范围、界限、规划,或者擅自批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开发建设和商业性经营的;薆(六)对发生的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加重的;芃(七)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八)对所属职能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环境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行为查处不力的;膆(九)其他不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职责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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