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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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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第二章 队伍建设和职责    第五条 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 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 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 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 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    (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管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专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兼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管护人员证件按本办法制定的样式制发(证件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建立管护人员管理制度。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各实施单位要根据公益林的分布情况、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责任区落实到小班。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层层签订公益林管护目标责任书。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行政村与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合同签订执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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