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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假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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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假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引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方自动辞职人员不享有经济补偿金,但有人却在辞职后,与原供职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重新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单位发现后予以纠正时,其竟在恼羞之下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结果只能遭遇诉讼“滑铁卢”。[案情]秦某与绢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留在公司工作。20XX年2月1日,秦某以迁址南京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次日,公司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秦某即离开公司。2月11日、17日,公司到劳动部门为其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停止参保手续。3月15日,秦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串通,取得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现因双方协商原因,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又依据该合同书填写了《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并报经劳动部门审批。审批表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一栏填写“3500元”。公司发现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变更与秦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声明“我公司负责人事的同志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双方协商,重新伪造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办理了骗取经济补偿金待遇的手续,请求更正。”同年5月24日,劳动部门向公司发函,载明“根据单位书面变更手续,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现予纠正。”[法院意见]秦某向绢纺公司申请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秦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得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和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审批手续,企图以合法的形式达到违规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据此认定该行为无效,驳回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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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u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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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