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二)因公出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与考核,取得《信息化培训与考核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获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参加全)考试,成绩合格。第七条基础理论要求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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